内幕交易怎么定义:听朋友说的消息买了股票算不算,先看四个问题再看三档后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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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私下说某家公司马上要重组,你听完就买了,这算不算内幕交易?这个问题不能靠感觉回答,也不能只看消息最后是真是假、你赚没赚钱。法律实际看四件事:这条消息是不是尚未公开、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;告诉你的人是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;你是不是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;你的买卖是不是明显异常、说不出正当理由。四件事对上了,行政罚款最高可到违法所得的十倍,情节严重还要追究刑事责任。这篇文章对照现行条文和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修改决定,把判断方法、三档后果和追诉数字讲清楚。内容截至2026年10月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引子:为什么「听朋友说的」最容易踩线

散户炒股最常见的消息来源有三种:财经新闻,研报和公告,还有圈子里的「小道消息」。前两种是公开的,第三种才是风险所在。
小道消息的麻烦在于,它听上去和公开信息没有区别。朋友说得很笃定,你也没打算做坏事,只是想跟一把。但法律并不看你的主观动机是否善良,它看的是这条消息从哪里来,在什么时间点,你拿它做了什么。
先给一张总表,后面逐项展开:
| 序号 | 要问的问题 | 对应依据 | 四个问题里的位置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消息是不是内幕信息 |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| 信息本身 |
| 2 | 说话的人是不是知情人 |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| 消息源 |
| 3 | 你是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|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,司法解释第二条 | 你和消息的关系 |
| 4 | 你的交易是不是明显异常 | 司法解释第三条 | 你的交易行为 |
只有当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「是」,后面三个才有意义。一条根本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传闻,就算来自上市公司董事长,也谈不上内幕交易。下面按这个顺序逐个拆。
第一问:这条消息算不算内幕信息

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给内幕信息下的定义,核心是两个条件:第一,涉及发行人的经营、财务,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;第二,尚未公开。
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重大影响。 法条列举的是重大事件,常见的有: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,重大投资行为,重大合同的订立,重大债务违约,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,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重大变动,以及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等。小到一个普通的经营调整,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对价格有重大影响。
尚未公开。 公开是指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披露。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指定平台发布公告之前,这条信息都是未公开的状态。公告发出的那一刻起,消息才变成公开信息,此前一切基于它的买卖都处在法律关注的敏感期。
这里有一个很容易混淆的区别:传闻不等于内幕信息。
市场里每天都有无数「听说」,比如有人说某公司要被收购,有人说某行业要出政策。绝大多数是猜测,没有任何一个知情人参与。如果一条消息根本没有真实存在的重大事项做支撑,它就是普通传闻。但反过来,如果传闻恰好有真实的事项在筹划,又正好来自参与筹划的人,它就是内幕信息,哪怕经过了几手转述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「敏感期」的计算还有明确规定:信息的形成时间,从动议、筹划、决策或执行的初始时间算起,这个时间可能比公司正式发公告早很久。2026年7月修改后增加了一款:如果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有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的人透露了初步意向,那么透露的时间,或者有人根据这个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,就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。这意味着,所谓「还只是个想法,没定下来」,在法律上也可能已经进入敏感期。
第二问:告诉你的人,是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

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列出了知情人的范围。2019年底修订、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,把范围比旧法扩大了,主要包括这几类:
- 发行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-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-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
-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。
-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。
- 因职务、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、证券公司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、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。
- 因职责、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。
-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、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、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。
-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。
(上面是按条文意思整理的概括,第五十一条的具体项数和措辞,以全国人大或证监会网站上的现行文本为准。)
对「听朋友说的」来说,这一问的关键是:你的朋友自己是不是名单上的人。
如果朋友是上市公司财务部的员工,或者参与项目的中介机构的律师,或者某位董事的配偶,那么他能接触到消息,本身就有可能落在第四项或第六项里。即便他本人不在名单上,只是某位董事的配偶,也会按司法解释第二条被当作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」处理。他把消息告诉你,在法律上是泄露内幕信息。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禁止了三件事:自己买卖,泄露信息,建议他人买卖。
如果朋友自己也只是听来的,层层转述,他可能根本不是知情人,那么问题就落到第三问:你怎么拿到消息的。
第三问:你算不算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」
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原文是: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内幕信息公开前,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。」
所以你被追究,通常不是因为你是知情人,而是因为你被认定为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」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2〕6号)第二条对「非法获取」写得比较具体,2026年7月24日公布的修改决定(法释〔2026〕13号,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)延续了这个框架。大意是两类:
第一类:手段不正当。 以窃取、骗取、窃听、利诱、刺探,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。
第二类:关系接近加交易异常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,或者与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员,或者与知情人联络、接触的人员,在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,或者泄露、建议他人买卖,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,又不能说明正当的信息来源。
第二类就是「听朋友说」最容易落进去的地方。条文里并没有写「你必须知道对方是知情人」或者「你必须给了钱」,它给了三个条件的组合:和知情人有联系,在敏感期交易,交易明显异常而且说不出来源。
反过来想,法律也给了你自我保护的一条路:能说明正当的信息来源。比如你根据公开的行业数据做过研究,你的买入与你长期的持仓习惯一致,你在公司公告之前就有成体系的买入理由,这些可以成为解释交易的依据。
第四问:怎样才算「明显异常」
司法解释第三条列了判断明显异常的几个参照,大意是综合考虑:
| 参照因素 | 容易被盯上的情形 |
|---|---|
| 账户时点 | 敏感期前不久才开户,或者刚好在公告前销户 |
| 资金变化 | 突然把大额资金转入证券账户,平时几乎不动 |
| 买卖时点 | 买入与内幕信息形成、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 |
| 交易习惯 | 长期只做小盘短线,忽然重仓一只陌生的股票 |
| 公开基本面 | 买入逻辑和公司公开的基本面完全对不上 |
| 与知情人的关联 | 资金进出、通话记录、见面时间与知情人有对应 |
这张表有一个实用意义:监管看的不是你买了什么,而是你的整套行为画像。
交易所的实时监控系统会在重大事项公告前后,筛出买入量、买入时点异常的账户,再去核对这些账户和知情人名单、通话、转账、见面有没有关联。很多案子不是被举报出来的,而是被数据比对出来的。
所以「我只是跟了朋友一把」这句话,在实务里的分量很轻。能不能说明正当来源,要用证据说话,而不是靠一句解释。
三档后果:行政、民事、刑事

同一个内幕交易行为,可以同时承担三种责任,它们不是互斥的。
行政责任: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。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,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,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2020年证券法修订前,罚款倍数上限是五倍,现在提高到十倍。
用一个假设的数字帮助理解:
| 情形 | 违法所得 | 罚款范围 |
|---|---|---|
| 赚得多 | 100万元 | 100万元到1000万元 |
| 赚得少 | 8万元 | 50万元到500万元(不足50万元档) |
| 没赚到,甚至亏了 | 0元 | 50万元到500万元 |
最后一行很多人没想到:没赚钱也会被罚。 行政处罚看的是行为,不是结果。
民事责任: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。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也就是说,在你买入的同时卖出这只股票的普通投资者,可能因此向你索赔。
刑事责任:刑法第一百八十条。 证券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,在涉及证券的发行,证券、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、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,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,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什么叫「情节严重」:追诉的数字
行政处罚没有金额门槛,刑事追诉有。刑事追诉的数字来自司法解释(修改后重新编排的条号为第四条、第五条;修改决定正文对应的是原第六条、第七条,下文除外情形的第九条对应原第四条)。要特别注意,这组数字在2026年7月27日起全部换新:2012年原解释的「情节严重」线是成交额50万元、期货保证金30万元、获利15万元,「特别严重」线是250万元、150万元、75万元;修改后分别提高到下表的数字,同时新增了「二年内三次以上」「明示、暗示三人以上」以及较低数额加特定情形的一档。网上大量旧文章还在引50万元那条线,已经失效。
| 档位 | 满足任一项即可 | 数字 |
|---|---|---|
| 情节严重 | 证券交易成交额 | 200万元以上 |
|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| 100万元以上 | |
|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 | 50万元以上 | |
| 两年内多次实施 | 三次以上 | |
| 明示、暗示他人交易 | 三人以上 | |
| 较低数字加情形 | 成交额100万元以上,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50万元以上,或获利、避免损失25万元以上 | 并有知情人实施、以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、曾因证券期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、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过行政处罚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 |
| 情节特别严重 | 证券交易成交额 | 2000万元以上 |
|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 | 1000万元以上 | |
|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 | 500万元以上 |
怎么用这张表?它不是告诉你「100万以下就安全」,而是提醒你两件事:第一,行政处罚没有这道门槛,几万元的盈利也会被罚;第二,当同一批人多次交易、多人互相传递消息时,数字会被累计,门槛很容易就被越过。
哪些情况不算:司法解释的免责清单
司法解释第九条列了几种不属于「从事内幕交易」的情形,大意如下:
-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、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人,为了收购目的买入,但交易明显与收购目的不符且没有正当理由的除外。
- 基于内幕信息形成以前就已订立的、要素明确的书面合同、指令、计划所进行的交易,比如提前设置好的定投、减持计划。
- 依据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。
- 其他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。
第二条值得普通投资者重视。如果你一直有固定的定投习惯,每月同一天买入同一只指数基金,那么即便恰好撞上了某个敏感期,也不是内幕交易,因为这个计划在信息形成前就已存在,有书面记录可查。
一个自查清单:听到消息之后的四步

如果真的在饭桌上、群里听到了一条「有料」的消息,下面四步可以帮你避开最大的坑:
- 先查公开渠道。 在交易所官网、巨潮资讯和公司公告里搜一下,这件事是不是已经披露。已经披露,就是公开信息,可以参考。没披露,进第二步。
- 问清来源,不是问真假。 消息是谁说的,他在这家公司或相关机构里的身份是什么。对方是参与者,这条消息就有很高概率是内幕信息,你最稳妥的做法是不买、不卖、不转述。
- 自己的交易理由写下来。 如果你的买入在消息出现之前就有独立的研究基础,把当时的笔记、截图、持仓记录保存下来。这些是日后说明「正当信息来源」的材料。
- 不转发,不建议他人。 法律同时管「泄露」和「建议他人买卖」。你把消息发到群里,哪怕没从中获利,也可能成为一个新的传播点。
还要提醒一点:你的账户交易记录是可以被调取的。 交易所与证监会的稽查系统能追溯账户的所有买卖,也能结合通信记录和资金流向。试图事后补一份解释,比提前不碰要困难得多。
从交易行为的角度:为什么这类消息值得警惕

撇开法律风险,仅从交易本身看,「听来的消息」也不是一个好依据。
第一,你拿到的消息往往已经被传了很多手。 站内写过的问询函是不是要暴雷,说的是同类情形:市场对信息的反应,常常已经在公开前被提前计入价格,等到普通人听到时,最容易吃到的是冲高后的回落。
第二,消息会诱导你放弃自己的仓位纪律。 一旦觉得「这次是稳的」,很多人会放大仓位、取消止损。如果消息落空,亏损反而比正常交易大得多。
第三,消息背后常有别的目的。 站内喊单后散户接盘的生意里拆过,有些所谓的「内幕」,本身就是为了让你站在对手盘上的话术。
第四,它会削弱你对自己交易系统的信任。 一次靠消息赚钱的体验,会让你觉得正常的研究和计划太慢,下一次更想听消息。这条路径和荐股群的固定套路里描述的节奏几乎一样:先让你尝到一点甜头,再逐步加大投入。
真正稳定的交易,不依赖任何一个人告诉你的消息,而依赖你随时可以拿出来解释的交易计划。
写在最后
回到标题:听朋友说的消息买了股票算不算内幕交易。
答案要拆成四个问题:这条消息是不是尚未公开、重大影响价格的内幕信息;告诉你的人是不是知情人;你是不是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;你的交易是不是明显异常,又说不出正当来源。四件事同时成立,才有被认定的可能,缺一件就要另行判断。
后果分三档:行政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到十倍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到五百万元罚款;民事上要赔偿同期反向交易的投资者;刑事上情节严重最高五年,特别严重五年到十年。
比知道条文更实际的,是对自己交易习惯的看法。很多人听到消息就想买,不是因为想违法,而是忍不住。这种「听到就想动手」的冲动,才是内幕交易、喊单骗局、荐股群共同利用的东西。如果你想先知道自己在消息面前有多难按住手,可以从测一下冲动程度开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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